亚太产地证FORM B 怎么办理-
贸促会或者商检局备案注册,申领人员培训,购买IFORM系统/九城软件,可以在软件上制单,确认无误提交到贸促会、商检局审核,审核通过了就去贸促会、商检局打单领证;
以上具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办理,若贵司没有进出口权,那么只能代理出具,我司源头代办亚太FORMB原产地证,一个工作日出证,证书可查询真伪,贵司仅需填好FORM B表格发给我司即可办理。
可签发的国家有:
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4个国家
降税幅度从5%到99%不等
填制说明: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
.1 签证国家
韩国、印度、斯里兰卡、老挝、孟加拉国
.2 证书编号规则
亚太贸易协定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编号共16位,按以下规则编制:
“B” 年份(2位) 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号 流水号(4位)
.3 各栏填制要求
a)1栏:出口商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名称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其名称、地址必须与备案档案一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或商务部门认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详细地址、国名。
b)第二栏: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应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与国别。对于第三方贸易,可以注明“待定”(ToOrder),不能出现香港、台湾等中间商名称。
c)第三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仅供签证机构使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
-签发重发证书时,签证机构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签发日期,并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字样;
-此栏下面打印核查“Verificationrdquo;。
d)第四栏:运输方式与路线
详细注明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和路线。如货物途经第三国,可用如下方式表示:“空运”“经曼谷从老挝到印度”(By air fromLaos to India via Bangkok.)
e)第五栏: 税则号
注明货物4位数的HS编码。
f)第六栏: 唛头与包装编号
此栏应与发票唛头一致。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或“见提单”、“见发票”等的字样。
g)第七栏:包装数量与种类,商品名称
此栏填制要求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h)第八栏:原产地标准
- 完全原产品:此栏填写字母“A”.
-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第8栏的填写方法如下:
在一出口成员国境内制得或加工的产品,如果其使用的来自非成员国或不明原产地的原材料、零件或制品的总价值不超过该产品FOB价的55%,则填写字母“B”原产于非成员国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部件或产品的总货值占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B”50%)。
只要使用了中国以外的任一成员国的原料,均应用原产地累计标准进行判定:产品中成员国成分合计不低于其FOB价的60%,填写字母“C”原产于成员国领土内的累计含量的总值与出口产品离岸价的百分比(例如“C”60%)。由于累计成分不包括水、电等中性成分,不能出现“C”99%的情形。
不发达成员国的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的,填字母“D”。
i)第九栏:毛重或其它数量
j)第十栏:发票号码与日期
k)第十一栏:出口商的声明
- 此栏应填写目的国,目的国必须是《亚太贸易协定》成员国。
-经授权的原产地申办人员须在此栏签名并加盖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中英文印章,填写申报地点和申报日期。此栏的申报日期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
l)第十二栏:签证机构的证明
-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和日期。签证日期不能晚于装运后三个工作日,不得早于第十栏发票日期和第十一栏申请日期。
填制注意事项:
1、一般发货人只能显示在货描或者在栏双抬头
2、编码只能显示6位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