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到印度办理什么产地证,办理印度亚太原产地证FORM B,印度亚太原产地证FORM B由海关局签发。出口印度所需要的清关单证办理贸促会一般原产地证
右上角标题栏:填写申办单位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英文字母“F”,再加年度号和证书序号。例如ZW985F/07/0001。
一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别填写出口商的法定全称、地址(包括国别)。出口商必须是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致。如货物经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司代理出口、申请人要求填写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Onbehalf of (O/B)或care of (C/O)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代理商是台湾公司的暂不予签发。南京办理原产地证、南京办理中国智利原产地证FORM F样本说明 南京产地证
智利原产地证FORM F
第二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在已知情况下)如与栏相同,可填写“same”。如有多个生产商,应一一列明。如不知道生产商名称、地址,可填写“Unknown”。
第三栏:受货人名称、地址、国别 受货人必须是智利企业,也可注明受货人和进口商,例如:“Citibank NA Chile onbehalf of Chile Company SA”.,如终受货人不明确时可填“To order”。
第四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已知情况)此栏中离港日期指货物装运后经中国海关驶离中国国境日期。船只/飞机/火车/货车编号按实际班次填写。如班次不详可只填“BYSEA”或“BY AIR”。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如经境外港口中转,可加填“Via***”。卸货口岸应为智利境内口岸。
第五栏:仅供使用 此栏供进口国使用。
第六栏:备注此栏可不填或按申请人需要填写客户订单号、信用证号等相关贸易单证信息。如证书涉及非缔约方发票,则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别。
第七栏:项目编号 一份证书项目编号不得超过20项。如多于20项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第八栏:唛头及包装号此栏应按照发票唛头填写,若唛头是图文唛头或是特殊文体唛头无法缮制时,可将唛头复印件粘贴在此栏。如果唛头复印件过多,可在证书第七—十三栏的空白处粘贴。唛头过多可加接附页。粘贴唛头须加盖签证机构。如无唛头,应填N/M字样。此栏不得出现“香港、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见提单”、“见发票”等字样。
第九栏:包装数量及种类;商品描述此栏应填写商品总称、具体的商品名称及使用的原材料。产品的描述应以能确定税目号为准。应在商品描述结束时加打“***”或“/”。包装数量应包含各种商品的包装数量及总包装数量,总包装数量应用英文大写数字和阿拉伯数字表示,并标明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如货物无包装,应填写“散装”(INBULK)或裸装(IN NUDE)。
第十栏:HS编码(6位数编码) 此栏根据第九栏的商品描述填写6位数HS编码。
第十一栏:原产地标准 如产品为完全原产,填写“P”。 如产品含区域成份≥40%,填写“RVC”。如产品符合特定产品加工标准,即产品的HS编码发生章改变或子目改变;或产品所含区域价值≥50%,填“PSR”。
第十二栏:毛重、数量(数量单位)或其他计量单位(升、立方米等)该栏应注明商品的毛重(以公斤为单位)或其他按惯例能准确表明数量的计量单位,如体积、件数等。
第十三栏: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此栏所填写的发票号和发票日期必须与出口发票一致,且发票日期不能晚于第十一栏、第十二栏申请及签发日期。发票价值填写离岸价(FOB)或到岸价(CIF),以美元为单位。
第十四栏:出口商声明该栏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出口商中英文。出口国必须为中国,进口国必须为签约国。申请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十五栏:证明 此栏由签证机构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加盖FORMA签证,注明签证日期、签证地点,并用英文加填签证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