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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的定义及分类
《监察规定》明确指出:压力管道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它具体指具有下列属性的管道:
a、《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b、《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介质的管道;
c、Zui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压,下同),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
d、Zui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输送介质为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或Zui高工作温度等于高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e、前四项规定的管道附属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等。
注:GB 5044标准将介质的毒性程度分为四级,其Zui高允许浓度分别为:
极度危害(I级): <0.1mg/m3;
高度危害(II级): 0.1mg/m3~1mg/m3;
中度危害(III级):1.0mg/m3~10.0mg/m3;
轻度危害(IV级): >10.0mg/m3。
注:GB 50160标准对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乙类气体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10%(体积)
注:GB 50160标准对液态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按如下分类:
甲A类:15C时的蒸汽压力>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
甲B类:甲A类以外,闪点<28℃的可燃液体;
乙A类:闪点≥28℃至≤45℃的可燃液体;
乙B类:闪点>45℃至<60℃的可燃液体;
丙A类:闪点≥60℃至≤120℃的可燃液体;
丙B类:闪点>120℃的可燃液体。
其中,第e项中所述的“管道附属设施”是指压力管道体系中所用的管件(包括弯头、大小头、三通、管帽、加强管嘴、加强管接头、异径短节、螺纹短节、管箍、仪表管嘴、漏斗、快速接头等)、连接件(包括法兰、垫片、螺栓/螺母、限流孔板、盲板、法兰盖等)、管道设备(包括各类阀门、过滤器、疏水器、视镜等)、支撑件(包括各种类型的管道支吊架)和其它安装在压力管道上的设施。
为了便于《监察规定》的执行,就象压力容器那样宜将压力管道按不同的操作工况和不同的用途进行分类,并分别进行管理。为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质技监局锅发[1999]272号文颁发了《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证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给出的压力管道分类、分级方法如下:
1、长输管道为GA类,级别划分为: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1级: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300mm的管道;
输送浆体介质,输送距离≥50Km且管道公称直径DN≥150mm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长输管道为GA2级:
输送有毒、可燃、易爆气体介质,设计压力P<1.6MPa的管道;
GA1范围以外的长输管道;
2、公用管道为GB类,级别划分为:
燃气管道为GB1管道;
热力管道为GB2管道。
3、工业管道为GC类,级别划分为:
a、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1级:
输送GB 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管道;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10.0MPa的管道。
b、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管道为GC2级:
输送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及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设计压力P<4.0MPa的管道;
输送可燃流体介质、有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4.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输送非可燃流体介质、无毒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设计压力P<10.0MPa且设计温度<400℃的管道。
注:输送距离指产地、储存库、用户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管道的直接距离。
作为压力管道设计认证的试点单位即中石化集团公司,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率先于1998年在其《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认证与管理办法》中提出了本行业的压力管道分类方法,并且进行了实质性操作。为便于已经按中石化集团公司分类方法取得设计认证的单位进行对比,特将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的压力管道分类方法进行介绍。它将压力管道共分为六大类,其中后三类各自自成体系,不再冠于序号。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类:a、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的介质管道(苯除外);
b、设计压力为35.0MPa≥P≥10.0MPa的管道;
第二类:a、设计压力P<10.0MPa,输送甲、乙类可燃气体,甲A类液化烃,甲B类、乙A类可燃液体介质的管道;
b、工作温度高于闪点的可燃液体介质管道;
c、设计压力P≥4.0MPa,无毒、不可燃介质管道(不含介质为水的液体管道);
第三类:a、乙B类、丙类可燃液体管道;
b、设计压力P≥1.6MPa,不可燃介质管道(不含介质为水的液体管道);
c、设计压力P≥0.1MPa,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有毒、有腐蚀性或工作温度大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
(第四类):超高压管道(即设计压力P>35.0MPa的管道);
(第五类):长输管道;
(第六类):公用管道(包括公用燃气管道和公用热力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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